案號:(2012)西民四初字第00139號
【裁判要旨】
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依法確定;判定是否侵害專利權,就是查明被控侵權的產品或方法,是否落入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如果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與專利權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保護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等同,即構成侵權。
【案情介紹】
2009年8月19日,國家知識權局授予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通訊)“一種被充電側檢測外部充電電源充電方式的方法及裝置”發明專利權,專利號ZL200610063434.1。該專利廣泛應用于中興通訊生產的手機產品中并為其帶來了巨大收益。2011年5月9日中興通訊在西安市雁塔區公證處公證下到位于西安市西華門海星智能廣場三樓東廳劉建英經營的A-6西安星音通訊商行,購買了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下稱華為公司)制造、銷售,華為終端有限公司(下稱華為終端公司)在其官方網站許諾銷售和銷售,產品型號為HUAWEI C5110型號的移動電話。2011年5月23日中興通訊在廣東省深圳市公證處的監督下,進入華為終端公司的www.huawei device.com.cn的頁面,在該網頁的產品欄目中有C5110型手機功能、參數等的宣傳介紹。中興通訊認為,其是第ZL200610063434.1號專利權利人,華為公司、華為終端公司、劉建英未經其許可擅自制造、許諾銷售和銷售C5110數字移動手機的行為,侵犯了中興通訊的合法利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華為公司、華為終端公司、劉建英立即停止制造、許諾銷售和銷售C5110數字移動電話產品;華為公司、華為終端公司共同賠償中興通訊損失500萬元。
庭審中,中興通訊確認其主張的專利保護范圍為權利要求1和3,并申請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3所記載的技術方案與HUAWEI C5110手機對應的技術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進行司法鑒定。陜西西安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認為被控侵權物與中興通訊請求保護的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等同。中興通訊請求賠償損失500萬元,是根據北京賽諾市場研究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HUAWEI C5110手機銷量,請求法院依法確定。西安中院審理后判決:華為公司、華為終端公司、劉建英立即停止制造、許諾銷售和銷售侵犯第ZL200610063434.1號發明專利權的HUAWEI C5110數字移動電話產品;華為公司賠償中興通訊損失(含合理開支在內)100萬元。
宣判后,華為公司不服,上訴至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評析】
一、專利權保護范圍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依法確定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書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依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權利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變更其主張的權利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由此規定說明,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是確定專利保護范圍的依據,但權利人可以選擇請求專利保護范圍,即權利要求書有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權利人有權指出據以起訴被訴侵權人侵犯其專利權的權利要求。在權利人確定了爭訟之專利的保護范圍后,人民法院在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記載的技術特征均有限定作用。法院應當對專利權人所保護的專利權利要求進行解釋,進而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與邊界。
二、侵犯專利權的判定原則與方法
侵害專利權的判定原則主要有全面覆蓋原則、等同原則、禁止反悔原則、多余指定原則及捐獻原則。判定是否侵害專利權,就是查明被控侵權的產品或方法,是否落入到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在審理侵害專利權糾紛中使用較多的原則是全面覆蓋原則、等同原則。在專利權人確定了專利保護范圍后,人民法院應當對專利技術方案以及被訴侵權技術方案進行技術特征的分解,并在此基礎上進行相應技術特征的對比,即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專利權人請求保護的范圍與被控侵權產品或者方法進行比對,進而確定后者是否落入了前者的保護范圍。如果被控侵權產品或者方法落入了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的范圍,則侵害專利權成立;反之,則不構成侵害專利權。需要指出的是,在侵害專利權糾紛中,不能以權利人的產品或者方法與被控侵權的產品或者方法進行比較。因為如前所言,專利權保護的是有關的發明,而非有關的產品;加之從范圍上說,權利人所制造的產品或者使用的方法,其中所包含的技術要素大于權利要求中的技術要素。
具體到本案中,中興通訊主張的ZL200610063434.1發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為權利要求1和3。因此,判斷華為公司、華為終端公司、劉建英是否構成侵權,應將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與中興通訊主張的權利要求1、3的保護范圍進行對比,確定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權利要求1、3的保護范圍。如果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與權利要求1、3記載的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那么華為公司、華為終端公司、劉建英制造、許諾銷售、銷售被控侵權產品構成侵權;反之,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缺失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或者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華為公司、華為終端公司、劉建英制造、許諾銷售、銷售被控侵權產品不構成侵權。經比對,被控侵權產品HUAWEI C5110手機相應的技術特征與ZL200610063434.1發明專利權利要求1、3的技術特征相同或等同。因此,被控侵權產品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華為公司、華為終端公司、劉建英的行為構成對中興通訊專利權的侵害。
三、關于本案民事責任的承擔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明權、發現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由此規定表明,若被控侵權人構成侵權,專利權人可以獲得禁令、損害賠償等相應的法律救濟。
美國專利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為了防止侵犯專利權所賦予的任何權利,依據本法享有管轄權的法院,可以依據公平原則,以自己認為合理的條件,下達禁令。這里的禁令分為永久性禁令與臨時禁令。我國專利法除規定永久性禁令外,在第六十六條專門規定了臨時禁令。本文僅對永久性禁令進行分析。裁判永久性禁令在美國法院通常會考慮專利權人會遭受不可彌補的損失、損害賠償的救濟不足以彌補權利人的損失、利益平衡及公共利益的考量四個因素。我國司法實踐中,裁判永久性禁令的前提是只要被控侵權人構成侵權,除非有特殊情形外,一般都會判決永久性禁令。換言之,我國法律對永久性禁令沒有規定特殊的考量因素。至于損害賠償,法官在裁判案件中也大多采用法定賠償酌情確定。對于銷售者及使用者如果符合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并能證明該產品的合法來源的,則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華為公司、華為終端公司和劉建英的行為已經構成侵權,因此法院判決華為技術公司、華為終端公司、劉建英停止侵權。中興通訊請求華為終端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由于華為終端公司在其網站許諾銷售HUAWEI C5100手機的行為,與華為公司生產、銷售HUAWEI C5100手機的行為并不符合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且華為終端公司許諾銷售的HUAWEI C5100手機為華為公司制造,無證據證明華為終端公司對于HUAWEI C5100手機為侵權產品是明知的,華為終端公司提供了產品的合法來源,故華為終端公司對中興通訊的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單位: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