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懲治力度。推動知識產權保護法治化,發揮司法保護的主導作用,完善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兩條途徑優勢互補、有機銜接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前不久出臺的《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對知識產權保護作出了全面部署,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意見》提出的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具體措施較為完善,對于我國進一步優化創新創業環境、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對此,中南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執行院長何煉紅如是表示。
近年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斷加大,形成了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兩條途徑“優勢互補、有機銜接”的保護模式。據統計,“十二五”時期,全國知識產權系統共查處專利侵權假冒案件8.7萬件,是“十一五”時期的近十倍;全國29個省(區、市)開通了“12330”知識產權維權援助與舉報投訴服務熱線,8個產業集聚區設立了知識產權快速維權中心,為創新主體開創了多種低成本、高效率保護知識產權合法權益的渠道。截至目前,專利法修訂草案已由國務院法制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7個省(區、市)和18個較大的市出臺了地方專利法規,從立法層面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保護。2012年,中國首次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社會滿意度調查,得分63.69;2013年滿意度提高了1.27分,得分64.96;2014年滿意度提高了4.47分,得分69.43。全社會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滿意度連年提升。
在何煉紅看來,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上成績斐然,但仍存在亟需解決的問題,需要進一步優化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兩條途徑的互補與銜接,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法治化水平。“應當整合行政和司法資源形成知識產權保護合力。具體而言,可以通過對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賦予其生效判決的效力。如此不僅可以給予行政調解實質意義上的支持,也可以使法院在行使監督和制約職能的同時,擴大其司法保護的影響,實現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的‘優勢互補’。”何煉紅說。
何煉紅還指出,要使兩條途徑有機銜接,應協調好行政機關和司法機構在處理同一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時的關系,避免對同一糾紛重復處理或者矛盾處理。同時,應統一知識產權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執法標準,統一行政機關與法院對證據的收集程序、認定標準和證明力的認定要求,實現民事證據、行政證據與刑事證據之間的有機銜接。
《意見》提出,加大知識產權犯罪打擊力度。依法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重點打擊鏈條式、產業化知識產權犯罪網絡。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加大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工作力度。對此,何煉紅認為,應當從立法層面對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加以完善,并規范刑事處罰標準。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技術和新商業模式的迅猛發展,對于打擊知識產權犯罪提出了新的挑戰,尤其是針對鏈條式、產業化知識產權犯罪,犯罪手段和行為更加隱蔽,涉及面更廣,后果更嚴重,調查取證的難度也更大。打擊知識產權犯罪需要加大刑事制裁的力度。應當規范刑事處罰標準,適當降低知識產權刑事門檻,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設立新的犯罪情形及罪名。”何煉紅表示,“我國目前需要從法律層面對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作出明確規定。確定案件移送過程中的證據、移送時間、相關的手續和材料等,才能確保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做到執法必嚴、有罪必究。”
何煉紅認為,保護知識產權不僅要打擊知識產權侵權和犯罪,還要加強知識產權宣傳教育,提高社會公眾的知識產權維權意識,提升知識產權風險預警防范能力,營造尊重知識產權的文化氛圍,才能減少知識產權犯罪行為、降低知識產權犯罪的危害后果。《意見》中提出,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預警防范機制。構建公平競爭、公平監管的創新創業和營商環境。“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良好的社會信用是現代市場經濟得以良性運行的基石。假貨產生的根源是信息不對稱和信用制度的不健全,若要從根本上杜絕制假售假現象,建立事前的預防和約束體系——即知識產權信用體系刻不容緩。” 《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中明確提出,要探索建立與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信用標準,將惡意侵權行為納入社會信用評價體系,向征信機構公開相關信息,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社會信用水平。《意見》再次強調將故意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情況納入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體現了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以及對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預警防范機制的迫切要求。何煉紅希望,在《意見》的指導下,我國能盡快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將故意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與企業和個人的信譽、獎勵、融資、評審等其他制度掛鉤,形成黑名單,建立退出機制,從而提高侵權代價,降低維權成本,“讓守信者一路暢通,讓失信者寸步難行,構建公平競爭、公平監管的創新創業和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