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9日,科技部網站發布“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工作指引》共63頁,其中47次提及“知識產權”、20次提及“專利”等內容。
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國科發火〔2016〕1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以下稱《認定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現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稱《工作指引》)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以下稱2008版《認定辦法》)認定的仍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按2008版《認定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2015年12月31日前發生2008版《認定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況,且有關部門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經做出處罰決定的,仍按2008版《認定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認定機構5年內不再受理企業認定申請的處罰執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關于高新技術企業更名和復審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科火字〔2011〕123號)同時廢止。
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6月22日
以下,節選自《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三、認定條件
(二)知識產權
1.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所指的知識產權須在中國境內授權或審批審定,并在中國法律的有效保護期內。知識產權權屬人應為申請企業。
2. 不具備知識產權的企業不能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3.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對企業知識產權情況采用分類評價方式,其中: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按Ⅰ類評價;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不含商標)按Ⅱ類評價。
4. 按Ⅱ類評價的知識產權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時,僅限使用一次。
5. 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及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存續期內,知識產權有多個權屬人時,只能由一個權屬人在申請時使用。
6. 申請認定時專利的有效性以企業申請認定前獲得授權證書或授權通知書并能提供繳費收據為準。
7. 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可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http://www.sipo.gov.cn)查詢專利標記和專利號;國防專利須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的國防專利證書;植物新品種可在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網站(http://www.cnpvp.cn)和國家林業局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網站(http://www.cnpvp.net)查詢;國家級農作物品種是指農業部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告的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須提供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簽發的新藥證書;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須提供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簽發的中藥保護品種證書;軟件著作權可在國家版權局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網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查詢軟件著作權標記(亦稱版權標記)。
說明:并未列出《工作指引》中涉及知識產權的全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