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自治區政府同意,日前,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印發《廣西工業用地彈性出讓管理辦法》,鼓勵市、縣政府采取租賃、先租賃后出讓、彈性年期出讓的方式供應國有工業用地使用權,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降低企業用地成本,切實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辦法》明確,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城鄉規劃、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和項目所在的園區管理機構擬訂供應方案,明確擬供應地塊的具體位置、界址、用途、面積、供應方式、租金、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條件、規劃設計條件、租賃土地轉為出讓土地條件、供地時間等。按照規定,工業用地彈性出讓年限不得超過國家法定最長年限50年;工業用地租賃年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工業用地先租賃后出讓的,租賃和出讓年限合計不得超過國家法定最長出讓年限50年。
《辦法》對工業用地租賃,租賃工業用地的轉讓、出租和抵押,工業用地租賃后出讓,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履約監管等做出了明文規定。
《辦法》強調,工業用地應在市、縣公共資源平臺公開交易,鼓勵實行網上交易,租金標準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的最低地價折算的最低租金標準。土地使用者的租金支付時間間隔原則上不少于1年。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可將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或出租給第三人。
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市、縣人民政府不得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評估市場價格及經評估認定的直接損失給予土地使用者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