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阿卡邁(Akamai)技術公司訴萊姆萊特(Limelight)網絡公司侵犯專利權一案作出判決,明確追究誘導侵權責任應以直接侵權責任的存在為基礎。該案對于我國當前確立涉及云計算的方法專利侵權責任的認定標準也同樣具有借鑒意義。
進入云計算時代后,用戶無需完全依賴于本地資源,便可以借助專門平臺服務提供商的資源實現相關功能。實踐中,平臺服務運營商往往將涉及云計算的方法專利的部分步驟交由一個或多個終端計算機用戶實施,而根據傳統的專利侵權理論,專利權人很難追究實施了部分步驟的單個主體的侵權責任,由此導致許多涉及云計算的方法專利實際上已被付諸使用,但權利人卻無法獲得救濟的情況。
2012年,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CAFC)在阿卡邁一案中突破既有判例規則,確立了“誘導侵權”的新規則。該案中,原告是全球最大的內容傳輸網絡系統服務提供商,也是涉案方法專利的獨占被許可人。在傳統技術下,網站所有內容都保存在本地計算機中,一旦網站訪問量過大,傳輸速度必然遲緩。涉案專利則是按統一規則對嵌入信息進行標引,并將嵌入信息分別存儲于多個“幽靈服務器”中,當用戶查閱某一網頁內容時,由服務器提供商和多個“幽靈服務器”一起向用戶提供該網頁的內容,這種方式能夠顯著提高信息的傳輸效率和速度。該專利中的一個必要步驟是按照統一規則對嵌入信息進行標引,即“標記”。被告實施了原告方法專利中的幾個步驟,但沒有實施權利要求強調的“標記”步驟,而是詳細告知其客戶網站如何修改內置對象文件的網絡地址,以此誘導其客戶實施該“標記”步驟。
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在其全席判決中認為,若被控侵權人實施了方法專利中的某些步驟,并鼓勵他人實施剩余步驟,則即便不存在代理關系或基于被控侵權人的控制或指導,無法追究直接侵權人的法律責任,被控侵權人也應承擔誘導侵權責任。簡言之,即使不存在直接侵權,實施了部分方法專利步驟的被控侵權人也應承擔間接侵權責任。該案一度被視為能解決云計算時代方法專利保護難題的“云計算專利第一案”。
但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的判決并沒有獲得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支持。今年6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其判決中指出:權利要求的每一個要素均構成對專利保護范圍的實質性限定,方法專利包括多個步驟,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也僅限于這些要素的組合。只有當所有步驟被實施,才構成方法專利侵權。根據專利制度的規定、法律條文以及既往判例,通常情況下,只有存在直接侵權,才會有間接侵權。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所確立的新規則將導致法院需為直接侵權和誘導侵權兩類平行的主體制定侵權法規則。本案被告并未實施方法專利的所有步驟,也無需為所有步驟的實施負責,因此,本案并不存在直接侵權,被告的行為也不構成誘導侵權。據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將該案發回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重審。
當前,我國諸多以云計算技術為基礎的物聯網、車聯網、衛星導航系統等方法專利的保護也面臨同樣的問題。為了解決起訴專利直接侵權人成本過高、專利權人無法獲得有效救濟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公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明知有關產品系專門用于實施發明創造的原材料、零部件、中間物等,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將該產品提供給無權實施該專利的人或者依法不承擔侵權責任的人實施,或者明知有關產品、方法可以用于實施發明創造,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通過提供圖紙、傳授技術方案等方式積極誘導無權實施該專利的人或者依法不承擔侵權責任的人實施,權利人主張該提供者的行為屬于侵權責任法第九條規定的幫助侵權或教唆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規定實際上是允許專利權人在無法追究直接侵權人的情況下,追究幫助侵權人或教唆侵權人的責任。我國專利法中并沒有關于共同侵權和間接侵權的相關規定,對于是否可以直接援用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中共同侵權的相關規定處理前述方法專利侵權問題,無論是學界還是實務界都仍存有爭議。考慮到專利制度的價值取向、權利邊界、避免專利權濫用以及社會福利最大化問題,對于誘導侵權責任的認定和追責原則的確立,應當通過學界和實務界的努力,尋求一個更合乎邏輯的答案。